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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饰工程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
一、《民用建筑装饰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
1.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控制种类及浓度限量
1.1. 种类:氡(Rn-222)、甲醛、氨、笨和总有机化合物(TVOC);
1.2. 浓度限量: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控制种类及浓度限量 单位:mg/m3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Rn-222) ≤200 ≤400
游离甲醛 ≤0.08 ≤0.12
氨 ≤0.09 ≤0.09
笨 ≤0.2 ≤0.5
总有机化合物(TVOC) ≤0.5 ≤0.6
2. 无机非金属装饰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2.1. 种类: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
2.2. 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A B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照射指数Ir ≤1.3 ≤1.9
3. 室内装修施工中使用人造木板、无机非金属、木地板、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的强制性条文
3.1. 人造木板:
3.1.1.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1.2.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E1类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
3.1.3.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有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2. 无机非金属材料:
3.2.1.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3.2.2.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3. 木地板
3.3.1.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3.4. 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
3.4.1. 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采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水性处理剂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苯、游离甲苯、二异氰酸酯(TDI)(聚氨酯类)含量检测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4.2. 民
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中采用的稀释剂和溶剂,严禁使用笨、工业笨、石油笨、重质笨及混笨。
4. 室内装修施工及环境质量验收
4.1. 室内装修施工
4.1.1. 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1.2. 民用建筑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类别、数量、和施工工艺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1.3. 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的检测项目不全或对检测结果有疑问时,必须将材料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4.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施工时,不应使用笨、甲苯、和汽油进行除油和清除旧油漆作业;
4.1.5. 严禁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4.2. 室内装饰装修环境质量验收
4.2.1. 民用建筑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后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
4.2.2.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必须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规范的规定;
4.2.3.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全部检测结果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时,可判定该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
4.2.4. 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
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适用范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已有建筑。不适用:古建、保护性建筑。
1. 装饰装修设计质量验收
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2. 装饰装修材料质量验收
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2.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虫处理。
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3.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违反设计文件擅自改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暖、电、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3.2.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3. 管道、设备等的安装调试应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完成,当必须同步进行时,应在饰面层施工前完成。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影响管道、设备等的使用和维修。涉及燃气管道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3.4.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电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 抹灰、门窗、吊顶、饰面板(砖)、幕墙及细部工程质量验收
4.1. 抹灰工程:外墙和顶棚的抹灰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
4.2. 门窗工程:建筑外门窗安装必须牢固。在砌体上安装门窗严禁用射钉固定;
4.3. 吊顶工程:重型灯具、电扇及其他重型设备,严禁安装在吊顶工程的龙骨上。
4.4. 饰面板(砖)工程:
4.4.1. 饰面板安装工程的预埋件(或后置埋件)、连接件的数量、规格、位置、连接方法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后置埋件的现场拉拔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安装必须牢固。
4.4.2. 饰面砖粘贴必须牢固。
4.5. 幕墙工程:
4.5.1. 隐框、半隐框幕墙所采用的结构材料必须是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其性能必须符合〈〈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16776)的规定;硅酮结构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
4.5.2. 主体结构与幕墙连接的各种埋件,其数量、规格、位置和防腐处理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3. 幕墙的金属框架与主体结构预埋件的连接、立柱与横梁的连接及幕墙面板的安装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必须牢固。
4.6. 细部工程: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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